2022-07-18 - admin
二是美国宪法理论缺乏德国法律保留原则的精致构造。
所争求者,一是个人种种自由权,二是预闻公事的公民权(或参政权)只想到得到西方宪政的果实,而不愿在两种文化上下苦功夫,这是实用理性在近代展现出来的一个恶果,中国宪政文化的无根与浅薄也大抵与此相关。
(杨兆龙:《宪政之道》,载杨兆龙著:《杨兆龙法学文选》,郝铁川、陆锦碧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55页)。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5]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宪法既容易为一般人所忽视。[3]有学者认为,这种因人设法的随意性的做法,在近代中国宪政历程上实则是起了一个先例明示作用:根据当权者的需要而随意制定、修改或废除宪法。
当广大公民成为宪法人之时,就是宪法文化形成之时,也是宪政中国建成之日。同时,宪法文化的普遍性和大众化特点要求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只有宪法的规则和精神成为广大公民公认的、共同遵守的常识和习惯,宪法文化才能形成。针对第33条提出意见:第一句中‘除现行犯外五字可以去掉。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公布草案,在全国进行草案的学习与讨论,以寻求宪法的社会基础。从新中国建立到50年代中期,国际舞台上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同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阵营严峻对峙,进行着针锋相对的冷战斗争。 注释: 〔[i]〕 参见韦庆远等:《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而我们若进行战争,必是正义的,所以用战争较宣战好。
再次,称国家权力的组织也有先例,如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第三篇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三)的总标题皆是。〔[xliv]〕 对此可分析如下: 第一,有些苏联宪法规定的内容,1954年宪法没有盲目照搬。
在草案初稿第二章的民族自治机关部分,座谈会对第64条第2款提出意见:本条第二款末句改为‘宗教信仰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xxxi]〕 针对第11条,座谈会指出,可仿照苏联宪法第10条的写法。从幕府末期开始,政府向欧美派遣使节团,直接了解欧美的立宪政体,比较具体地介绍了立宪主义的思想与制度。出诸他人之所付给,受其限制,必须按照宪法所规定之程序而行使,并不得与宪法抵触,否则无效。
在分析1918年宪法时,他注意到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放到前面作为第一篇,由此得到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写一段序言。并指出:组织和结构,在俄文上意义大同小异。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他认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是反映人民的呼声,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也是反映人民的呼声,所以是以人民选举出来的为好。正如胡乔木所说,尽管中国在制定具体的经济政策和工作方法时坚持从中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仍然对中国具有重大的榜样作用。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苏联宪法没有规定民族自治机关,1954年宪法第二章国家机构设专节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原则和职权等。
〔[iii]〕 参见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73-175页。在最后通过的1954年宪法中,该意见被采纳。
〔[xxvii]〕 《胡乔木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8页。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订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共同纲领可以在历次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以修改补充,待中国目前的阶级关系有了基本的改变以后,即中国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再来制订宪法。〔[xvii]〕 在亚洲,日本从江户时代起,通过西洋的书籍介绍了欧美的议会制度,逐步确立了立宪主义思想的原理与制度。《论中国立宪之要义》认为,中国不立宪则已,如立宪,必宜取立宪君主国之宪法,参观而仿效之。但根据宪法草案初稿与苏联1936年宪法条文的比较,笔者发现,1954年宪法参照的宪法类型是综合的,并不完全以苏联1936年宪法为主。〔[x]〕柳隅:中国宪法之根本问题,载《国风报》1910年第1卷第35期。
〔[xv]〕 张学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比较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毛泽东同志在阅读了有关资料和法学理论著作后,强调了中国国情,对不合国情的内容大胆给予了否定,如在设立国家主席、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国家机构的设置等方面规定了不同于苏联宪法的内容。
通过对各国制宪历史的考察,笔者发现,有的国家在制宪中更为重视制宪过程的科学性与技术性。如果忽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之间、中国国务院与苏联部长会议之间、我国省、直辖市与加盟共和国之间、民族自治地方与自治共和国之间、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总检察长之间的差异,可以得出下列结果:1954年宪法(草案)与苏联1936年宪法相似的条款有29条,约占1954, 年宪法的28%等。
这种说法则没有理由的。〔[viii]〕 汪精卫:民族的国民,载《民报》1905年第1期,1906年第2期。
1893年出版的郑观应著《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会,实行立宪政治。〔[xxxviii]〕针对草案初稿第80条,地方单位提出意见:本条可否参照苏联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精神,具体指出公民结社自由的大致范围。〔[xlii]〕 比如国家主席的当选年龄是在借鉴实行总统制国家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确定的。对于国家主席需要多大年龄才能担任的问题,董成美教授在访谈录中说:当时我们在北戴河工作,毛主席让彭真从北京打电话给我,问我国家主席年龄该定多少岁,我说,我去查一下。
〔[vii]〕 柳亚子:中国立宪问题,载《江苏》1903年第6期。由于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与社会发展之间已产生了一些冲突与矛盾,制定正式宪法的社会环境逐步形成,如随着《共同纲领》的宣传和实施,使得民众在实践中体验并获得了国家制度、人民权利等相关的宪法知识与理念,民众对于制定宪法的期许日趋强烈,这为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民主基础。
1954年宪法在制定时机、程序和内容以及语言的选择等方面也受外国宪法的影响。〔[xxxix]〕 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印:《宪法草案初稿讨论意见汇编》(十七)。
在制宪时机的选择上,中共根据当时国内外的情况,努力选择合适的时机,以确定新政权的合法性。此外,在标点符号的采用上,宪法草案座谈会的意见指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标点符号,为使主语对条下各款都连贯下去,建议参照苏联宪法第四十九条,把各条中末一款以外各款的句号都改为分号。
〔[l]〕 在草案初稿第二章的法院和检察机关部分,座谈会提出宪法第66条第1款中的司法权应改为审判机关。因为,1954年宪法制定以前,我国人民并没有条件制定反映自己意志的宪法,不可能通过宪法反映其根本利益,宪法与人民生活之间基本上是脱离的。如梁启超在《立宪法议》提到是故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iv]〕。其一,以为宪法之变更,应永远取得人民全体一致之同意。
这样可以避免与司法、监察、行政权相混淆。〔[xxxii]〕 此外,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1954宪法有关国家性质、国家权力归属、经济制度、对公民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等方面参考了苏联1936年宪法第一章 社会结构的相关内容,其中较为相近的法条可试举几例: 其四,国家机构。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亦作同样处理。使帝国主义诽谤我国限制科学研究的恶意宣传不攻自破。
〔[xxxviii]〕 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印:《宪法草案初稿讨论意见汇编》(二十五)。〔[xli]〕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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